关于印发《公海手机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资产设备管理处

关于印发《公海手机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1-20 点击数:


珠城职院发〔20215号


关于印发《公海手机版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公海手机版采购管理办法》经2021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海手机版

2021年1月19日

公海手机版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省市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学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设备、公共设施、家具、工具、图书资料、车辆、燃料、师生用品及奖品、低值易耗品及耗材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各类保险业务、校园物业服务、校园绿化美化、雇用、委托、租赁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学院预算执行采购,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批重大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七)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奖惩意见;

(八)学期末汇报工作情况及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情况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三)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学校采购活动,包括受理采购项目资料、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论证、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等;

(四)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及公示。

(五)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及售后服务质量。

(六)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七)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检查学校各部门依法依规采购执行情况,通报违规采购现象;

(八)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评审专家费用发放标准:凡从我校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校外评审专家或校外验收人员,按500元每人每次标准发放评标劳务报酬(含交通费);凡从我校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校内评审专家或相关校内验收人员,如在校内作业按2课时/人/次计算报酬,如在校外作业按3课时/人/次计算报酬。

第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合同拟制、呈批。采购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资源共享。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遵循以下原则提出用户需求: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需要、适度超前、实用为主、适合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绿色节能等,不得委托潜在供应商和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联的社会机构制定用户需求。用户需求包含供应商资质、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技术参数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安全和强制性标准。

(三)列席项目采购评审会;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反馈。

第十条  学校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合同审批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实训设备、实训耗材、教学书籍、教学用书印刷、教学专用软件、教学资源包等的采购汇总及立项论证、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

(二)科研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的采购汇总及立项论证、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

(三)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报刊杂志、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采购汇总及立项论证、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大型基建项目、零星维修工程归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绿化与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环卫服务、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劳保用品空调、办公用品、家具、打印用纸、非教学用书印刷等的采购汇总及立项论证、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网络信息化设备、灯光、音响、广播设备、打印耗材等的采购汇总及立项论证、技术标准确定、初步验收、入库与分发。

(六)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全学院合同管理。

(七)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学院预算审核工作。

(八)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项目论证金额起点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部门工作制度中自行确定),并提交用户需求等论证材料;工程类采购需提交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以上材料应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资产管理办公室。所有采购项目在进入采购程序前,必须已落实使用场地和预算。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实行自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 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分散采购的标准以最新的《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采购限额申报标准规定: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

1.预算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两次,无需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2.预算金额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一次,无需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备注: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课题经费”,使用课题经费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内货物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采购。)

(二)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结合项目情况统一采购并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三)1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如申请自行分散采购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年度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需提供3家或以上家数供应商报价清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

2.年度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申报部门需填报《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相关采购信息在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方可实施。如公示期间存在其他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且质疑理由成立的,将由学院的组织部门将上述违规情况列入与该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及领导年终廉政考核评价项目中予以警示。

3.年度预算金额 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部门集中采购品目)、 100万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申报部门需填报《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相关采购信息在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方可实施。如公示期间存在其他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且质疑理由成立的,将由学院的组织部门将上述违规情况列入与该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及领导年终廉政考核评价项目中予以警示。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 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等采购方式电子化采购方式的一部分,适用于标准化产品采购

第十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十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等标准化货物,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应采用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 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直接实施,委托代理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资产管理处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方式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  申报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经职能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据经批准的采购预算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采购申请,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审定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 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单位提出采购申请

(二)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预算主管单位审核预算

(四)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采购方式;

(五)申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备注:采购预算金额1-5万元,申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采购预算金额5-10万元,主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采购预算金额10万以上,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资产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得到申报单位确认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标公告;

(七)接受供应商投标;

(八)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九)签订合同;

(十)项目验收;

(十一)支付合同款项;

(十二)采购项目资料归档整理

二十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申报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学校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十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资产管理办公室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金额。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且变更内容所涉金额不超过中标结果的10%,由申报单位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大于上述金额,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并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完成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要及时组织部门初步验收,并将书面验收报告《初步验收表》及相关佐证照片材料上传采购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收到《初步验收表》的先后顺序,组织采购项目的最终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小组由验收专家、申报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3或5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结束时应得出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工作小组应当提交验收书面结论,参与验收的全部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当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验收报告中注明。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办公室应建立采购档案,配合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好招标文件、询价函、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谈判记录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会签材料、验收结论、索赔资料等各种采购资料。已完成的采购项目档案需移交学院档案馆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海手机版采购管理办法》(珠城职院〔2016〕2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珠海市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海手机版党政办公室  202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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